日期:2020-11-13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51日起执行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随军家属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凡是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查认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 (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 (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警备区关于做好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府〔2017〕351号)

执行期限:2017年12月30日起执行

 

三亚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doc